一、多地公安清查KTV男模有偿陪侍!这种乱象对社会秩序有何影响?
在众多的举报中,“男模有偿陪侍”被指破坏家庭,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亦产生“三观不正”的情感与经济纠纷
二、在一家KTV包房,24岁男子酒后强行和女下属发生暧昧!结果呢?
在很多被侵犯的案件中,受害者大部分都是女性,在社会上女性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力量,往往不及男性,受到侵害的时候,不得不承受对方残暴的对待。
遇到危险的时候最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保护自己,选择告诉自己的家人或者是立刻报警,可有些女性,为了自己的面子都选择忍受,但是会让对方一次又一次得逞。
女性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管是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都有可能会受到伤害,所以说要学习相关的安全意识,让自己处于安全状态。
一旦受到伤害,千万不要选择沉默,这样不法分子就有了把柄,只会进一步的,得到自己想要的。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在合肥的一家KTV的发生这样一件事,KTV的负责人尹某与下属王某到另一家KTV喝酒,之后尹某以第二天上班方便,让女下属在他家过夜,不曾想这期间却要强行发生关系。
据了解,尹某约王女士时,王女士是拒绝的,荧幕,24岁比较年轻,也不知道对方的心思,而对方是自己的上司,王女士没办法,只能硬着头皮答应。
两个人原本就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但没想到去了另一家KTV。
当天晚上两个人喝酒很多,一直玩到很晚,结束的时候尹某主动提出让王女士到自己的家里休息,第二天上班比较方便,而且还保证不会对他做出什么事情。
王女士当时已经喝开了,对尹某也放下了戒备心,加上酒精的影响,他迷迷糊糊的就听从了对方的建议。
但没想到当天晚上,王女士睡着的时候,尹某却突然兽性大发,强行要与王女士发生关系,那个时候,王女士已经醒酒了一部分,不断地挣扎尹某就没有得逞。
王女士逃脱之后第一时间就报警了,民警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这个案件也提醒了女孩们,不要随便和异性单独相处,尤其是外出喝酒,酒精上头之后,很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麻烦。
另外人心隔肚皮,我们不知道对方的心里是怎么想的,更不知道抱着什么歪心把女性交出来。
像这样的事件在生活中也是频频发生,就是因为女性的安全意识太少,当熟人作案的时候对对方还是比较信任的。
但希望大家千万不要有这样的想法,知人知面不知心,永远都要留一个心眼,不能把自己的全部都给对方。
三、安徽一KTV内,18名男女当场被抓,他们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安徽省滁州市警方接到举报线索,在城北的一家KTV中,存在有偿陪侍服务,当天晚上滁州来安警方便衣突袭该KTV,警方赶到现场,发现该厅KTV用龙虾馆的门面做幌子,里面正在进行有偿性陪侍活动。
警察在三间包房内共查获李某莹等9名女子为熊某某等9名男子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KTV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过审讯这家KTV老板,对自己无证经营并且提供营利性陪侍场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随即将这18名男女带回进行调查,当场被抓的这18名男女涉嫌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他们将会被依法进行处置,从建国以后我国就取缔了卖淫嫖娼,并且是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是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性质严重的话,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卖淫嫖娼都是扰乱社会道德的不法行为,这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
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这就如同市场上的卖和买的交易,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
嫖娼卖淫都是违法行为,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等情节严重的,会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女子包养KTV男陪侍后索要花费, 法院两人关系颠覆三观 ,你怎么看?
湖南湘潭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案件,50岁的周某是一位女商人,在当地一家KTV认识了27岁男模胡某,随后就一起同居了半年,半年后周某向法院起诉称,胡某隐瞒了已婚事实,要求索回自己花在胡某身上的89万余元,胡某则表示根本没有这么多,只不过周某想要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而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种起源于消费场所和非法性交易中的关系,胡某用身体和尊严为代价换来周某的青睐,周某用金钱弥补巨大的年龄差距,是一种有违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胡某退还周某不当得利7万元。
本身来讲,双方的这种关系就游离在夫妻关系之外,而且胡某又是一位KTV男模,既然法院认定了双方是相互交易有违公序良俗,那么在一方为了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时,花费巨大后,在双方关系结束时,支付巨额财物的一方能将这笔钱又全部要回来,这才是真的“聪明”。
可是,毕竟双方在交往期间,周某支付给胡某的钱,不全都是赠与胡某个人的,其中包含了在KTV消费的费用、双方旅游以及日常消费支出,甚至还有给胡某父亲6万元的医疗费用。
而周某到KTV每次消费一两万是常态,从周某的消费能力来看,是希望通过金钱作为催化剂来维系这种关系,在扣除正常的消费结账后和其他开销后,剩下的才算是赠与款。对于赠与来讲,《民法典》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金钱赠与以转账或者实际收到为准,那么当一方收到另一方的转账时,合同就生效了。
此时,周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并非以撤销赠与的方式,因为此时赠与已经完成,没有法定条件是不能够随意撤销的,因此周某只能换一个方式起诉,即双方在法律上本没有原因而收受财产,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便以不当得利进行了起诉。
事实上,本案有区别与一般的婚恋赠与,周某明知胡某已婚,而且还与之保持这种关系,显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双方保持着这种关系,本身来讲就是很毁三观的,法院最后告诫两人,要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观的变化,现在离异的女人还真不少。没有谋生能力的女人离婚,那情形就比较悲惨,或许过着风餐露宿的生活。而周某不同,虽然离异了,虽然自己年龄也大了,可是她有钱。离了异又有钱的女人想法往往比较多,周某也不例外。
周某在当地某KTV娱乐消遣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店里的男陪侍胡某。胡某年轻帅气,深得周某喜欢。而周某则出手大方,一掷千金。周某相中了胡某的皮囊,而胡某则特别崇拜周某的多金,两人各取所需,一拍即合。同居生活是甜蜜的,两人好不快活。
没有感情基础的蜜月期是短暂的,新鲜感很快就会过去。同居半年后,两人感情破裂,胡某则潇洒的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可是,认为自己被欺骗而又花费巨大的周某不干了。周某一气之下将胡某起诉至法院,周某称自己抱着结婚的目的与胡某交往,但是胡某却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所以要求其返还为其支出的约90万元。
胡某称,还有部分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及支付给自己的报酬,另外自己父亲住院时,周某给过6万元人情钱。同时,周某与其他男性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而且周某对于自己已婚的事实早就清楚,她还与自己的妻子联系过。
周某转账给胡某的款项里,有一部分是需要进行扣除的。比如说正常消费、胡某的正常酬劳、同居期间的生活、旅游、购物等花销。除去以上部分,余下的部分计作赠与款。但是双方同居期间花费的数额难以确定,而且无法证明用途和性质的转账款项差额较大,所以客观准确的赠与款也难以计算。
赠与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胡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恋爱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胡某取得周某的欠款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所谓重婚,是指明知对方已经结婚,仍与之结婚或者与其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周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已经离婚,所以其不会构成重婚罪。而胡某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从来没有想过与周某结婚,只是看在钱的份上才与其苟且而已。但是胡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不忠,其妻子可以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返还周某不当得利款70000元。法院审理完该案,在书写判决书时劝诫道:“原、被告人生路都还很长,正三观,积极上进谋生活、稳稳妥妥求幸福方为上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