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丰县干部?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鹏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高现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王怀庆 粮食局局长 范社君 公安局局长 马大选(县长助理)财政局局长 韩富鹏 教育局局长 晁山林(已双规)民政局局长 乔亚洲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葛孟军 交通运输局局长 贾建岭 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王亚光 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付洪轩 发改委主任 韩保献 卫生局局长 王俊生 编办主任 张相斋 妇联主席 吕艳玲 农业局局长 郭建国 地震局局长 孔令善 供电局局长 冯盼增 邮政局局长 刘庆民 工商局局长 张东升 安监局局长 刘邦勇 水利局局长 谢锦平 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电雷 林业局局长 杨亚莉 统计局局长 张志伟 监察局局长 李忠义 审计局局长 巩学如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 王相俊 地税局局长 谷惠方 科技局局长 程朝甫 商务局局长 李自刚 扶贫办主任 葛自启 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马武献 人口计生委主任 谢学章 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 赵振丰 司法局局长 ? 环保局局长李运功 农机局局长 付永发 畜牧局局长 李彦岭 法院院长 荣延平 检察院院长 张东升
城关镇 书记:赵继刚 镇长:杜少阳 韩村乡 书记:左海义 乡长:蒋智敏
古城乡 书记:韩学广 乡长:夏振涛 固城乡 书记:杨永超 乡长:聂书芳
马庄桥镇 书记:常利强 镇长:范军民 柳格乡 书记:王可建 乡长:靳卫军
双庙乡 书记:王洪勋 乡长:马石磊 纸房乡 书记:葛英华 乡长:纪卫举
六塔乡 书记:王伟力 乡长:付鹏飞 瓦屋头镇 书记:李宇峰 镇长:申永杰
巩营乡 书记:齐向前 乡长:李国增 仙庄乡 书记:马兰芳 乡长:宋国选
马村乡 书记:葛国藏 乡长:李炜 高堡乡 书记:岳清泉 乡长:付晓燕
大流乡 书记:郭琰利 乡长:杨志俭 阳邵乡 书记:李宗轩 乡长:武俭阔
大屯乡 书记:范 华 乡长:刘瑞芬
二、清丰什么时候解封恢复正常出行
决定自 5 月 16 日零时起,封控区、管控区之外的区域解除静态管理,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恢复正常上班。除封控区、管控区、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健康码异常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恢复正常上班。封控区、管控区、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待解除管控措施,健康码异常人员转为绿码,经单位同意后返岗工作。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来访人员登记管理、职工健康监测、出入市报备报告、扫验 “濮阳防疫一码通”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生产企业、重点项目、建筑工地复工复产。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在做到职工、货物点对点管理、每日健康监测、定期核酸检测等闭环防控的前提下,经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项目、建筑工地恢复正常生产建设。封控区、管控区、健康码异常、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须解除管控、健康码转绿码后返岗。
三、公共服务场所分期分批开放。封控区、管控区之外的大型商超、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宾馆旅店、旅游景区、公园游园、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美容美发、健身房等场所,有序恢复开放;各类餐饮场所 5 月 22 日前暂不开放堂食,可提供外卖服务;洗浴、足浴、KTV 、网吧、酒吧、棋牌室、剧本杀等场所暂不开放。恢复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定期规范消毒,实行预约、错峰、测温、查验 “濮阳防疫一码通”和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超过容载量的 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 75%。
四、医疗机构恢复正常诊疗服务。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强化各项院感防控措施。对所有进入医疗机构人员测温、查验 “濮阳防疫一码通”和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发热门诊患者严格落实闭环管理,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严格落实封闭管理。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常规接诊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加强员工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五、学校实行错峰开学。5 月 16 日上午高中师生返校复学,5 月 16 日下午中小学、幼儿园师生返校复学;中职中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封控区、管控区内的学校,继续实行线上教学。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包括托幼机构) 具体开放时间,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教育专班另行通告。
三、清丰县城冰火岛ktv里边是干什么的?
不是、 在高庄村里面 我老娘家是高庄的。 你进村一问就知道啦 那小学四周都地
四、清丰晁山林判刑几年
原清丰县教育局长晁山林因受贿罪判刑8年。
罪犯晁山林于2009年至2011年1月期间,在担任清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47000元。为行贿人在工程招标、职务调整等进行照顾。案发后,晁山林退出全部赃款。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濮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晁山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6年2月23日,因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刑更297号
罪犯晁山林,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濮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晁山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8月2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晁山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晁山林于2009年至2011年1月期间,在担任清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47000元。为行贿人在工程招标、职务调整等进行照顾。案发后,晁山林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晁山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罪犯晁山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晁山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晁山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孙爱民
代理审判员江松涛
人民陪审员郭胜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