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能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

用到待转销项税额栏目分两种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的情况

2、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扩展资料:

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二、待转销销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如果在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先开具发票,则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此时就不能使用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而应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扩展资料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参照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三、“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怎么用?

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对于增值税新增了一个二级核算科目——“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主要用于核算 营改增后 ,会计确认与增值税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规定:

所以,要想正确使用该科目,我们要知道一项经济行为会计制度如何确认收入,按照增值税制度又是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一、增值税制度中对应税行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理解

(一)制度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由原来适用营业税的纳税行为改为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二)制度解读

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第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第二,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收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如何理解“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应按如下顺序掌握:

第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第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会计核算制度对应收行为收入的确认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建筑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会计准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销售收入时,纳税义务可能并未发生,这个时候依据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计算确定的销项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另外,此时依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因纳税义务还未发生,因此并不作为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进行申报。

三、举个例子

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可以看出,销售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约定,对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也将直接影响会计与增值税时间性差异程度。

四、待转销项税额账务处理怎么做

“待转销项税额”这个科目设置的目的是这笔收入满足会计上的收入,但是不满足纳税的义务。待转销项税额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五、待转销项税额什么意思

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如:某钢铁公司向某机械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出厂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

该钢铁公司应当向机械公司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1000万元×16%=160万元

此外,因为在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销售额包括不含税和含税两种,所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扩展资料: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的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是什么意思

待转销项税主要是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时,产生的待后期确认的销项金额,这样处理解决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会计入账金额需价税分离的要求,符合会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也能帮助企业更清楚未来将产生的应纳税金额。

“待转销项税额”在报表中需要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不是在“应交税费”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