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1包头空难的环境影响索赔
1·21包头空难32位家属索赔1.32亿。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出现事故,坠入包头市南海公园的湖中并发生爆炸起火,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以及地面2人共55人在事故中丧生。
2009年,空难索赔案立案,赛前进行了20多次对话和证据交换。截至2012年10月9日,理赔案件已正式展开,共有32名家庭成员要求赔偿1.32亿元。
扩展资料: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小组分析了crj-200飞机的空气动力学性能,机翼污染物,机组的操作和处置,得出的事故原因是:起飞时机翼污染降低了机翼失速的临界迎角。当飞机刚刚降落时,它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失速了,飞行员无法从失速中恢复,直到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当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天气寒冷,机翼污染最可能是霜冻。飞机起飞前未解冻(结冰)。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事故的领导和管理。调查确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11.21包头空难
二、空难怎么赔偿
空难怎么赔偿?
一、国内空难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国内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简称航意险。
有无保险均可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
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是1500元。
198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其后陆续上调,至1993年,调至7万元。
2006年2月,原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以上空难均在2006年以前,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当时法定限额,是因为中国空难赔偿标准参考经济水平,即消费指数的变化。
购买航意险才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国内空难赔付案例
1999年上海空难,除一名死者家属接受对方52.5万元的赔偿外,另外4位死者的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获得 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创下当时国内有关赔偿的一个纪录。
2000年武汉空难,造成51人遇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112人遇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
2004年包头空难,造成55人遇难,每人赔偿21.1万元。
二、国外:空难赔偿标准较高
美国按照余生价值计算
在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即按照余生价值计算。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则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防止以后发生同样的失职和错误。
日本赔偿金额无限
日本人命“值钱”,根据日本的赔偿原则,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正常收入情况、受害者的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也就是说,一个10多岁的少年,其所获之赔偿金可能高于一个五六十岁的成年人。
国外空难赔付案例
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约8270万元人民币。
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6月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其中一名中国人购买了人保寿险,获赔960万元的保险赔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的个人保险赔案。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下称《公约》)是1999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
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以下情形可免责:(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三、飞机坠机空姐赔付多少
是的,因为他们殉职了!但是再多的赔偿也救不了他们鲜活的生命!航空公司对每人的赔偿限额是40万元,但这是16年前规定的,实际赔偿会比这个高。机长和空姐公司也给他们买了五险一金,包括工伤保险,而且这个保险的赔偿金额比乘客还多。
那么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赔偿多少呢?下面为大家揭秘一下:
第一个是来自航天公司的补偿。民航总局有明确规定!如果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在飞机过程中死亡,航空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赔偿。这里有一些例子。
1992年最高赔偿5000元;
1993年最高赔偿7万元;
2006年最高赔偿限额为40万元;
因此,根据2006年颁布的规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需要向每位旅客赔付40万元。显然,16年过去了,价格涨了这么多,赔偿金额已经太低了。
列举我国历史上其他几起空难,航空公司对乘客的赔偿金额。
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
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
2014年马航空难,每人赔付150万。
而且在2014年马航空难中获得赔偿的大部分家庭都觉得赔偿太少。更何况现在物价上涨这么厉害,40万根本不符合补偿标准,于是有专家建议将补偿标准提高到100万。
二是保险公司的赔付
如果遇难乘客在购买飞机票时购买了东航30元的航空意外综合保险,将获得200万元的赔偿金额。机长和空姐和公司有劳动合同,公司也给他们买了五险一金,所以有工伤保险,这个保险的赔偿金额比乘客多。
三是因公殉职的机长和空姐的死亡索赔。
因为机长和空姐都是飞机上的机组人员,所以他们的伤亡都是工业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他们的家属将获得三项赔偿:
第一项,丧葬补助:补偿金额为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平均工资8000,总共可以拿到5万多。
二、供养亲属养老金:老人和孩子每个月可以领取30%。配偶也可以每月领取30%,
第三项,一次性20年补贴:其标准为上一年度人均收入47412乘以20倍。总共是948240元。丧葬费,抚恤金,外加一次性20年补助。归结起来差不多有一百万。所以机长和空姐的家属最低也能领到100万。
第四,商业保险
因为在飞机上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所以很多人在飞机上的员工都会给自己买一份商业保险,比如寿险、意外险等。虽然这些保险的保费会很贵,但是保额都在百万以上!结论:事故已经发生。我们不能一直沉浸在过去的悲伤中。我们应该向前看,希望逝者安息。
四、飞机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都赔偿多少?
一般情况下,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但实际赔偿往往都会高于40.5万元。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例如河南航空有限公司“8·24”飞机坠毁事故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
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
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五、11·21包头空难的处理结果
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其中:
1. 洪飞,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昆明维修基地电器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 徐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行五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 殷克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部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仲锁高,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飞机技术管理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段生虎,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张广运,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张建中,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 吴玉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9. 罗朝庚,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0. 李丰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11·21包头空难的事件回顾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其中有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8亿元。
一位名叫王永强的目击者说,当时他正在公园里看人冬泳,突然看见一架民航客机从不远处的机场起飞后,飞机尾部冒起了浓烟,晃荡了几下后,一头就栽到湖里。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8时24分接到的报警电话,最早的一批官兵8时28分赶到现场,随后机场消防到达,当时现场一片火海、浓烟滚滚。消防官兵立即分成3组,一组用泡沫枪灭湖面上航空燃料引起的大火,一组用水枪灭岸上的建筑物及游船上的火,另一组一边进行搜救,一边打捞遇难者遗体。
包括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在内的机上53人全部罹难,同时遇难的还有一名地面公园工作人员。截至17时10分左右,机上53名遇难人员遗体全部找到,另外地面1名南海公园老职工的遗体也已找到。这样,此次事故中54名遇难人员遗体已全部找到(另一遇难群众第二日被找到)。
据了解,此次事故已被暂定为“11·21”民航事故,事故原因须等待国家民航总局专家的鉴定。据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透露,该飞机是CRJ-200型飞机(机身号B3072),执行包头到上海虹桥机场任务,于8时21分起飞,约1分钟后与机场塔台失去联络,经包头机场证实,该机已在距包头机场13号跑道1-2公里处坠毁。
11月21日,遇难者亲属在包头市天使宾馆等待消息。包头空难发生后,包头市政府组织了医疗、民政等多家部门展开空难善后工作。 在包头飞往上海失事客机上,有25名乘客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共26份航空意外保险,每份保额40万元。
机组人员名单
机长:王品;副机长:杨光;副驾驶:易沁炜;乘务人员:黄崇燕、史美棉;安全员:姜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