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双轨制

指两种不同体制并行的制度.\x0d所谓“双轨”只是一种组织架构.即每个经销商只需开发两个销售市场:以A经销商为代表的A市场和以B经销商为代表的B市场.如此发展下去,形成一个销售网络体系.如果你又开发了第三市场C经销商.只能放在A市场体系或B市场体系中,而不允许放在自己名下.这样一来既扩大了你的薄弱市场.同时又帮助了该市场中相关联的人.真正体现人帮人.而不是以我为中心.\x0d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这里经历了几番直销制度的变革.直销制度在美国演变过程可以归纳为:太阳线制度\x0d( 代表公司:安利 )—— 矩阵制 ( 代表公司:美乐家 )—— 一般双轨制 ( 代表公司:美安 )——\x0d改良双轨制(也称复合制).\x0d—— 矩阵奖( MatrixBonus) 、改良双轨制 —— 培养奖( MatchBonus)\x0d及其他一些形式的改良,本文仅以前两种略作探讨.\x0d双轨制度 (Binary Plan)\x0d俗称两条腿走路的制度.与多腿制行销方式相比,双轨制的最大优点是“上下级互动互助,符合了直销深度工作的理念,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达到成功”.据统计,\x0d55%的直销业人士喜欢双轨制,认为它是非常人性化的奖金制度,比其它的制度更容易被接纳.除了一些老牌公司因改变制度会影响许多老直销商的利益而放弃改动以外,许多新公司为增强制度的吸引力,都采用了改良双轨制.\x0d双轨制一般要求每个直销商找两个新人加入,左右腿各一人.其中一个新人可能置于直销商私腿,一人置于公腿.通常情况,上下级直销商相互借力发展一条公腿,使公腿会发展较快,这对整个团队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正如有人所说的:“直销不是一个人的直销,而是一个团队的直销.”许多直销商都喜欢在公腿,就是想借助团队的力量.当然,对于能力很强的新人,其私腿业绩有可能会超过公腿业绩.\x0d双轨制的发展初期双轨制 1 .简单双轨制 ——\x0d一人置于左边,一人置于右边.直销公司要求的 1 :1\x0d平衡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按入单人数左右平衡发展.另一种是当左右业绩同时达到某个业绩额,你就可以合格而领取一定数额的奖金.继续以上图说明:你的下级\x0dA 及其下组织业绩为左区业绩,B 及其下组织业绩为右区业绩.以左右区业绩各达 500BV\x0d为领取奖金的基础来计算,如果在某一周期内左区业绩是 500BV ,右区业绩是 600BV ,直销商则可领取公司规定的奖金数额.2\x0d.左右业绩不需 1 :1 平衡的双轨制这种制度要求在奖金发放周期内左右区业绩满足一个比例,如 1:2 、 1:3 或者 3:6 (\x0d如左 300BV ,右 600BV) 等.可是这种制度对直销商的业绩来说,始终会存在“大象腿”的问题.\x0d改良型双轨制 1 .改良双轨制 ——\x0d矩阵奖初期的双轨制,即前文所提到的两类双轨制,由于两边发展速度不均或放置成员的能力不均等原因很容易造成左右发展不平衡.为了帮助解决双轨中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直销公司对双轨制进行改良,出现了矩阵奖.矩阵奖是按级别比例,以当月业绩总和的1%或以上的很小比例的奖金颁发给直销商.这种制度的出现,的确刺激了许多新的直销商加入直销公司.但随后直销商意识到,矩阵奖在一定的时期内,其带来的收入还是很少,并不能满足直销商的需要.因而急需一种新奖金制度来解决这个矛盾.\x0d2 .改良双轨制 ——\x0d培养奖为了解决矩阵奖给从业者带来的收入不够的问题,直销公司对以往的双轨制再次进行改良,推出了一种新的奖金制度 —— 培养奖.培养奖 (\x0d有公司译成匹配奖、对等奖与经理奖等 )\x0d( 商业中心的左腿或右腿 )\x0d,每次该直销商达到基本双轨奖金,你也可以按级别领取直销商全部或部分双轨奖金.培养奖与你亲自推荐的直销商所在双轨中的位置完全无关.培养奖的出现,促使上下级直销商更紧密的合作.它是在所有双轨制的奖金中,奖励数额最大的一种奖.也就是说,你推荐的直销商越多,你拿的奖金就越多.而且可以超过你大多数上级的收入!从这点意义来看,培养奖在双轨制中的出现,已经结束了传统双轨制度中上级直销商的双轨收入普遍高出下级直销商的情形.这种制度完全体现出了团队的发展力量,也着重体现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社会财产分配体系的好处.\x0d综观美国直销公司的发展和演变,可以看出双轨制在发展过程中正在逐渐自我完善,并且的改良型双轨制度将会被世界上更多的主流直销公司所采纳和推广.\x0d其三大重要特点:1 :解决大象腿,偏区的问题 2:解决奖金以局为单位计算业绩所造成奖金沉淀大的问题 3 :解决团队凝聚力小的问题

二、什么叫双轨制?

双轨制,顾名思义就是两种不同的制度退休工资双轨制,如上所说,基本赞同。

三、保健品注册备案双轨制是什么意思

新《食安法》确定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要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但有一个例外,就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当中,属于补充维生素或者是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