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昨天晚上去KTV唱歌,和一个女孩在厕所亲热了,然后散的时候她给了个电话我,叫我打她电话,第二天发短
两种可能,第一她可能有男朋友在身边,不敢回你信息和接你电话。第二只是和你发生一次关系而已,临走给你联系方式,关系暂时不至于搞得那么僵,可能她还有和你一样的其他美男。
二、昨天晚上去唱歌叫了一个小姐,她老是和我说她上学时候的事情,和小时候的事,我听着很烦,我心里想老子花
就是觉得你有安全感。有亲切感,感觉你值得他信任。但是你好像就是个不近人情的家伙
三、去KTV遇到的最让人讨厌的行为,还有补充的吗
被请客拼命要酒要吃的;
霸着麦克风不让的;
拿酒遮脸搂着女客不放的;
别人唱歌大声说话的;
嫌人家唱的不好抢人麦克的;
要了陪唱女当场忍不住的;
四、去ktv找陪唱被派出所抓走
去ktv找陪唱,一般不会被派出所抓走。正当的陪酒、提供服务是合法的,则不会被拘留。如果存在卖淫行为,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去KTV找陪唱被派出所抓走情节不严重就是拘留。涉嫌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规定处罚。